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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7:05:44
一、起重机械基础知识
(一)定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的电动葫芦.
(二)工作特点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物料的起重、运输、装卸、安装和人员输送等作业,大大减轻了体力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工作特点:
1、结构比较复杂,能完成一个起升运动,一个或几个水平运动。
2、吊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
3、活动空间较大,造成事故影响面积也较大。
4、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较多,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潜在偶发因素较多。
5、作业环境复杂。
6、作业中常需多人配合,存在较大难度。
上述诸多危险因素注存在,决定了起重伤害事故较多。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起重伤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全部工业企业因工死亡人数的15%。
(三)起重机械的分类及主要参数
1、起重机械按其功能和构造特点,可分为三类:
(1)轻小型起重设备
特点:轻便,结构紧凑,动作简单,一般有二个运动方向。
(2)起重机
特点:实现吊物垂直升降和水平运移。
(3)升降机
特点:垂物或取物装置只能沿导轨升降。
2、起重机械的主要参数
(1)起重量(G)
是指被起升垂物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或吨(t)。
额定垂起重量,是指起重机能吊起的垂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抓斗、电磁吸盘)质量的总和。
对于幅度可变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随幅度变化的。
(2)跨度(L)
桥架型起重机运行轨道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跨度.
(3)起升高度(H)
是指起重机水平停机面或运行轨道至吊具允许最高位置的垂直距离,单位为米(m)。
对吊钩作吊具,可算至它的支承表面,对其它吊具,如抓斗应算至它们的最低点(闭合状态).
(4)运行速度(V)
运行速度称为工作速度,单位为米/分,按机构分为起升速度,回转速度,大车动作速度,小车速度,变幅速度
(四)起重机工作级别(A)
起重机工作级别是按起重机利用等级和载荷状态划分的。
利用等级分为U0∽U9+级,载荷状态分为轻、中、重、特重四级。
起重机工作级别,按重起升机构确定,分为A1∽A8级。
A1∽A3――轻A4∽A5――中
A6∽A7――重A8――特重
(五)起重机分类
可分为三类
1、桥架型起重机:
(1)桥式起重机
(2)门式起重机
(3)半门式起重机
2、缆索型起重机:
(1)缆索起重机
(2)门式缆索起重机
3、臂架型起重机:
(1)门痤式起重机
(2)塔式起重机
(3)汽车式起重机
(4)轮胎式起重机
(5)履带式起重机
(六)起重机主要零部件
1、吊钩:
要求:
(1)必须是锻造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
(2)吊钩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且不得补焊修复。
2、钢丝绳
要求:
(1)安全卷不得少于2圈。
(2)不得有断丝或断股
(3)应每天检查
3、制动装置
要求:
(1)起重机上起升、复幅,回转运行机械必须装设制动器。
(2)起升、复幅机构必须设置常闭式制动器。
(3)吊运爆热金属或易燃易爆危险器,其起升结构必须设置2套制动器。
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合称起重机三大安全装置。
(七)起重机安全装置
1、起升限位
分为重锤式起升限位,螺杆式起升限位。
2、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分为大车运行限位,小车运行限位。
3、缓冲器
分为橡胶缓冲器,弹簧式缓冲器
4、防风装置
为类轨器、锚定装置,铁锤
5、有司机室的,司机室内必须放置电气灭火器
(八)电气
1、起重机的总电源必须独立设置,有独立的空气开关,三相熔断器,不得旁接其它电器设备.
2、绝缘电阻≥0.8MΩ,潮湿环境下绝缘电阻为0.4M
3、起重机的轨道必须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为≤4Ω
二、电梯概述
(一)定义: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基本要求:安全可靠,方便舒适
(二)分类:

按用途分类:乘客电梯(TK),载货电梯(TH),客货电梯(TL),病床电梯(TB),住宅电梯(TZ),杂物电梯(TW),船用电梯(TC),观光电梯(TG),车辆电梯(TQ)
按速度分类:超高速电梯(3m/s∽10m/s),高速电梯(2∽3m/s),快速电梯(1m/s<v≤2m/s),低速电梯(≤1m/s)
按拖动方式分类:直流电梯(Z),交流电梯(J),液压电梯(Y)
(三)电梯的基本参数:
1、电梯的用途
2、额定载重量
3、额定速度
4、拖动方式:交流电力拖动,直流电力拖动,液力拖动
5、控制方式:手控制,按钮控制,信号控制等
6、轿厢尺寸
7、门的型式:中分式门、旁开式门、直分式门
(四)电梯的基本结构:
电梯由其依附的建筑物和不同的功能的八个系统组成。
1、建筑物有机房和井道
2、八个系统:
(1)曳引系统(2)导向系统
(3)轿厢(4)门系统
(5)重量平衡系统(6)电力拖动系统
(7)电气控制系统(8)安全保护系统
(五)机房与井道
1、机房要求:
(1)应为专用房间,门必须有锁
(2)通风、不渗漏、不飘雨、防尘
(3)通向机房的通道和机房门高度不应小于1.8m
(4)应有固定的电气照明
2、井道
(1)能承受各种载荷力应有足够的强度
(2)轿顶上方应有至少能放逐一个0.5m×0.6m×0.8m的矩形立方体空间
(3)轿顶上供站人的不少于0.12m3的平面
(4)应设永久性照明,在中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7m设一盏灯。
(六)安全保护系统
1、必须设强迫换速开关、限位开关、极限开关
2、必须设防和断绳装置――安全钳――限速器系统
3、必须设强迫关门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4、必须设缓冲装置
5、报警和求援装置,如应急照明及警铃
6、必须设急停开关及检修运行装置
7、有消防功能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具备:

(一)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门市部状况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保养、检验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宣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于2004年5月1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主管部门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所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三)生产、使用
1、电梯生产质量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禁止制造、安装存在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梯。
2、电梯使用单位应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
基本条件:
(1)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安全责任:
(1)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
(2)根据产品特点和公共场所安全需要,配备电梯驾驶员。
(3)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4)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
(5)发生事故时,按抢险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监局。
(四)电梯年检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五)施工告知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将拟进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六)登记、变更、注销
1、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或者电梯报废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或者报废的3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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