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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1)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4 17:05:23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 J80 002—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的修订。
    在这次标准修订中增加了整机性能和作业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内容,同时对结构与构造、液压系统、电器系统、操作系统与安全保护装置等内容以及起升机构、吊钩、制动器和钢丝绳、滑轮等零部件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 J80 002—86。
    本标准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游小平、曹仲梅、黄亦红。
    本标准于1986年1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00--88  普通碳素结构钢
    GB 979—88  优质碳素钢
    GB 1591—88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3766—83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4785—84  汽车及挂车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GB 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5973—86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 5975—86  钢丝绳用压板
    GB/T 5976—86  钢丝绳夹
    GB 6067—85  起重机械  安全规程
    GB 6068.1—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一般要求
    GB 6068.3—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稳定性的确定
    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950—87  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0051.1—88  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 11352—89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技术条件
    JB 2299—78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B 3774.1—84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
    JB 4031—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标牌
    ZB E39 003—87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液压油选择与更换
    ZB J80 003—87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技术要求
 
3  整机
3.1  起重机的作业条件应符合ZB J80 003和GB 6068.1的规定。
3.2  起重机应有额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线标牌及其他安全标志。它们必须固定在操作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其内容、格式应参照JB 4031的规定。同时应在主臂适当位置用醒目的字体写上“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字样。
3.3  对于没有装备力矩限制器的伸缩臂起重机,其臂长为额定起重量表上给定长度的中间值进行作业时,各幅度下允许其相邻臂长额定起重量的较小值。
3.4  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
3.5  起重机出厂时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ZB J80 003—87中2.19的规定。
3.6  出厂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不准出厂使用。
3.7  起重机进行试验时,对可能造成的危险工况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整机安全。
3.8  起重机的稳定性应符合GB 6068.3的规定。起重机进行稳定性试验时,除合同中的特殊要求外,试验载荷应由以下公式确定:
    a)支腿支撑时  1.25Pi+0.1Fi
    b)轮子(轮胎)支撑时(静态)  1.33Pi+0.1Fi
    c)带载行驶时(带载行驶速度小于或等于14km/h)  1.33Pi+0.1Fi
    d)带载行驶时(带载行驶速度大于14km/h)  1.5Pi+0.1Fi
式中:Pi——额定起重量;
      Fi——起重臂质量G折算到起重臂头部或副臂头部的重量。
3.9  使用支腿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将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坚实的水平地面上,车架上安装回转支承平面水平,其倾斜度不大于0.5%。
3.10  起重机涂漆颜色和警告图案应符合JB 2299的规定。
 
4  结构与构造
4.1  材料
4.1.1  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结构件一般采用GB 700的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B、C、D,GB 699规定的优质碳素钢及GB 1591规定的低合金结构钢16 Mn、15 MnTi等。
    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应采用镇静钢。其钢材在相应使用温度时的冲击功,对于Q235—B、C、D钢不能低于27 N·m,其他钢材不能低于40N·m,并应满足在常温下180°冷弯试验要求。在一20℃以下地区工作的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件采用的Q235—D钢、20钢等应具有一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16Mn、15MnTi钢等应具有一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必要时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铸钢件应采用符合GB 11352规定的钢种。
4.1.2  对所用原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4.2  连接
4.2.1  焊接连接
    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底架、支腿、转台和起重臂等,以及一般承载结构件的主要焊缝的焊接要求应符合GB 6067—85中1.2的规定。焊缝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4.2.2  铆钉连接和螺栓连接
4.2.2.1  铆钉连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GB 3811—83中3.4.2.2的规定。
4.2.2.2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必须采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紧固。
4.3  驾驶室与操纵室
4.3.1  驾驶室与操纵室必须符合ZB J80 003—87中4.12和GB 6067—85中1.4的规定。
4.3.2  驾驶室与操纵室顶部能承受分布在(30×30)cm2面积上的1 000N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
4.3.3  操纵室应安装遮阳板和刮水器。
4.4  金属结构件报废
4.4.1  金属结构件报废应符合GB 6067—85中1.10的规定。
4.4.2  对起重臂和底架在失稳或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的构件,检测其应力不得高于原计算应力,否则应予以报废。
 
5  机构与零部件
5.1  一般要求
5.1.1  起重臂
    对伸缩式起重臂,各节臂侧向单面最大平均间隙不得大于2.5 mm,否则需调整滑块。
5.1.2  支腿
5.1.2.1  当起重机处于行驶状态时,支腿应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5.1.2.2  在操作支腿时,操作人员在操作处应能看到每一条支腿。否则应有信号人员帮助。
5.1.2.3  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5.1.3  运动零件的保护
    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的运动零件(如开式齿轮、链条、链轮、传动轴上凸出的销子、螺栓、联轴节及往复零件等)均应装设防护装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5.1.4  制动器应装有防雨的保护装置。
5.1.5  发动机的排气管应装消声器。排气管位置应远离操作人员。起重机行驶时噪声限值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起重作业时噪声限值应符合JB 3774.1的规定。
5.1.6  燃油箱的容量至少应保证起重机正常作业8h,并应装有测量燃油箱中油量的装置。
5.2  吊钩
5.2.1  吊钩的设计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 10051.1的规定。
5.2.2  吊钩应符合GB 6067—85中2.1.1、2.1.2、2.1.3、2.1.4、2.1.6和2.1.7的规定。
5.2.3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5%;
    d)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5.3  钢丝绳
5.3.1  钢丝绳的选择和安全系数的确定应符合GB 3811一83中4.4.2.1、4.4.2.2和ZB J80 003—87中4.10.1、4.10.2的规定。
5.3.2  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随机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5.3.3  钢丝绳的安装、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 5972的规定。
5.3.4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T 5976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插固接时,编插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与楔套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T 5973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钢套压制法固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钢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T 5975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5.3.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
5.3.6  起重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5.3.7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a)除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外,钢丝绳还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钢丝绳在使用时每月至少润滑两次;润滑前应用布擦净钢丝绳,然后涂润滑油或润滑脂;涂刷的润滑油、润滑脂的品种应符合钢丝绳厂的出厂使用说明书。
    b)在切断钢丝绳以前,应在钢丝绳切断处的两边捆扎,以防绳股散开。
5.3.8  钢丝绳的检查
    起升机构的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其余有运转的钢丝绳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要详细填写钢丝绳状况报告,注上日期并签字,装入设备档案备查。
    起重机停置或贮藏而使所有钢丝绳闲置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时,在重新使用以前,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
5.4  卷筒和滑轮
5.4.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B 3811—83中4.4.2.3的规定。
5.4.2  起升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当吊钩处在制造厂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钢丝绳,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卷筒两侧边的高度应超过工作中最外层钢丝绳名义直径的1.5倍。
5.4.3  卷筒和滑轮的报废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
    c)焊接滑轮的磨损量超过轮缘板厚的20%;
    d)其他滑轮槽底磨损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5%。
5.5  起升机构
5.5.1  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的驱动装置,至少要装设一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必须能持久地支持住额定重物,制动器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刚性联结的负载轴上。
5.5.2  液压起升机构的油路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5.5.3  对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机构,应有可靠的可操纵制动器。
5.6  变幅机构
5.6.1  变幅机构应能可靠地支撑起重臂,并能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稳地降落到规定的幅度。
5.6.2  起重臂的起落必须依靠动力系统来完成。
5.6.3  用钢丝绳起落起重臂的机构中,应配备常闭式制动器。
5.6.4  用液压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机构,变幅油路中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5.7  起重臂伸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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